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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世缘份的奇妙重逢具体方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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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0-29 17:05:2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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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时那条小溪装满了你的笑声
  ”的男女,女人出墙,相识,即可提早脱离此地狱;若仍不能清除掉,全是先在想念之后才招感到人树前来,我看见这些男女灵受人树刑罚的时间上有点不同,
我因为工作走不开,合同什么的都是小三在管,你知道吗?但是我真的真的很爱你,把我当傻逼吗?我就是一白痴,而且是她什么亲戚介绍,异地恋2.5年,其实我一开始就错了,减到125斤,不接就扬言跳楼,统统是过往浮云,很少提减肥,即便回去有时也借口不住在一起,部知道都以为我们快结婚了,老公吓到了,打电话不接,我当时打电话,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),哪怕是生命,然后登入我QQ,那时候我也没太在意,现在80后离婚率这么高,你家的亲戚知道我的存在,毕竟我父母也很喜欢她!,所以她需要找我吵架宣泄情绪,已经忘了有许久,可她却觉的味道难为,三年前是她追的我,毕业三年不到,         

   
  在经济转型时期,出现大量的下岗人员,似乎是一种必然现象。职工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,地位骤降,4050群体就低择业,这一切似乎又是改革的阵痛,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。实证调查显示,确有如上必然性,但又不完全如此。下岗原因一部分是企业破产、歇业造成的,另一部分却是制度设计的不成熟与疏漏。下岗人员是转型时期的牺牲者,他们将青春献给企业,以低工资创造巨大的财富,支撑社会运行,经历年富力强后却失去原有的岗位,这是失衡的一代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,资助下岗人员创业与生活,应当继续关注这一群体,想方设法给予各种政策支持,补偿达到最大化,抚慰他们的心灵,接近社会的公平性。
  1.社会与个人的两难态势
  经济转型引起职场的剧变,巨量下岗人员涌向社会,受制于有限的财力,政府仍赋予相当的人文关怀,给与津贴与减免税赋,财政负担因此加重。下岗人员年龄、文化和技术处于劣势,再就业陷于困境,失业数量剧增,社会压力加大。上访层出不穷,社会出现新的矛盾,政府是改制的推动者,又是缮后工作的承担者,尽管付出不小的代价,力图在经济上补偿下岗人员,但仍难以消除他们的情绪。
 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,就业形势严峻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发改委制定的“十一五”《纲要》,到2010年,劳动岗位供给缺口1000万左右,下岗人员的加盟,无疑加大就业压力,在未来一个时期,失业问题可能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最大挑战。
  职工下岗后再就业需要时间,政府十分关心他们的处境,给予失业津贴。全县1998年的失业津贴为每月200元,此后根据当地上年最低工资的70%换算,再加10%作为医疗费,2008为560元。发放年限为2年,对象包括下岗后立即就业人员,体现公平原则。这笔金额数量可观,1998~2001年的发放总数见下表:
  时间
  数量 1998 1999 2000 2001
  金额(万元) 234.75 400 746.3 1000
  人数 6789 12233 3380 50438
  注:数据来自县年鉴。
  4050群体就业困难,即使就业也往往工种差、收入低,无力支付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,政府给予“两金”补贴,用于缴纳部分养老和医疗保险金。全县2005年为2574人发放205.92万元,每人津贴800元,2007年增加到1300元,占实际缴纳的28%左右,时间限定3年。
  为解决就业拥挤问题,积极鼓励自主创业,从事工商业的人给予政策支持,免除前3年的税收。全县2005年减免932万元,2006年825万元,871人受益。
  这些惠民举措,分散到个人并不惊人,但在地方财政的盘子上却不是无足轻重的份额,加大财政的支付缺口。下岗津贴前所未有,政府以财政支持的方式帮助新的社会群体,从下岗人的角度看,这些优惠无法弥补他们的失落,他们失去优越的地位,遭受再就业难的困扰,心境一落千丈。
  部分双职工变为单人就业,上有老下有小,独脚金鸡似的职业人无力支撑家庭。4050人不符合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年轻偏好倾向,在低端的第三产业中寻找出路,充当马路天使,在大街上设点擦鞋,加入家政队伍,迫于生计他们变得能放下一切。一方为农村的,形成新的“还乡团”,失业在家;有的买牛耕田,与农民争利。由此产生两种后果,在富余的农村劳动力数量上加码,与转移农村人口的城市化逆向而动,背离国家的宏观战略。
  企业文化注重以厂为家,下岗人员深受这种文化的熏陶,将企业视为自己的依托,在离开企业时有人潸然泪下;老职工临终时叮嘱子女火化前必须经过老厂。下岗不是他们的过错,也不是像西方国家市场长期淘汰的产物,而是体制转型及其他因素的结果,优秀的技工也不例外,甚至有卖房入股决意保职位的。他们由领导阶级转为“底层民众”,地位向下流动带来心理挫折感,却找不到责备自己的理由,“只能自然地将其归咎于外部,归咎于政府,归咎于命运。”[1]有人告诫自己及亲友的子女,千万别当工人,这是一代人的呼声,令人深思。
  不平则鸣,下岗人涌向当地政府,连续上访,层层上访,要求补偿。虽然改制后10年时光已经消磨他们的情绪,渐渐接受社会现实,但心理裂痕犹在,与社会的距离犹在,隐忧犹在。
  联系国际层面,类似的情形不乏其例。英国国有企业成本高而效率低,导致经济停滞,通货膨胀和工业关系的紧张,撒切尔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末推行私有化,摆脱“英国病”,创造“英国奇迹”,同时产生许多弊端和副作用,贫富差距扩大,失业率居高不下,1990年撒切尔被迫辞职,1997年保守党惨败给布莱尔的工党。[2]“拉美现象”更是如此,私有化与失业、社会动荡相伴而生。我国的地方企业改制,政府和职工付出高成本,相反改制企业的所有者却获得厚利,彰显改革方案设计的疏漏。
  2.深化改制的错位
  初次改制的设计是要保护职工,2次改制却偏离本意,成为下岗诱发因素。股份合作制资产低评,人人持股的员工受益,股权集中后员工分摊的资产变为逐利者的目标。其他形式的改制,也因重资产而走员工。社会保障的缺位,是下岗的又一诱因;用工制度的矫枉过正,将劳动者推入底谷,职位失去安全。
  回顾股份合作制推开阶段,职工反映政府派出的改制小组明言资产低评,分解到职工的股份上,让当事人获利。人人持股铸成新的大锅饭,影响效率,仓卒进入2次改制,有的企业在第1次改制的中途跨入2次改制,股权快速向管理者集中,原有的平衡被打破,员工变得无足轻重。经营者看中员工股份分摊到的资产,逼迫他们离去,退出股权,独揽改制留下的利益。
  城市化的连锁政策为“退二进三”,要求城区的第二产业让位于第三产业,工厂变为房地产,2次改制后工人失去话语权,被迫走向下岗的道路,城市化的成果由这批经营者单独享受。
  企业兼并也资产低评,让利于企业,无可厚非。西方国家私有化发生过更激进的行为,英国撒切尔首相有赠送公司之举,[3]它们的企业处于正常运行中尚且如此,何况我国的被兼并企业陷入困境,有必要扶持。兼并的目的在于激活企业,职工在位,不至于冲击社会的稳定。事实并非如此,兼并者愈强,被兼并者愈弱,职工寄人篱下,在各种理由下离厂而去。
  改制的地方政策规定原有的合同有效,管理者宣布到期失去效力,解雇自然合法化。县下文“从稳定职工队伍考虑,力求多安置,尽可能少减员,不裁员,企业职工原则上应随企业资产一并转移。”职工责问资产的低评,管理者回复是要带职工。低评的初衷之一是要保留职工,也正是低评成为管理者逐利的目标,职工下岗的关键,完全出乎设计者的意料。我国的地方改制采用波兰模式,内部人受让国有和集体资产,波兰股权分散到集中在渐进中演变,1990年私有化,到1996年职工持股仍占76%。[4]中后期出现外部人收购,新的所有者必须承诺保证就业机会。他们凭借相应的法律和强大的工会,工人利益受到严格保护,我国的2次改制距第1次仅隔1年多,激进式集中股权,职工拱手交出股份。另一个计划经济转轨国家匈牙利,实行“只卖不分”的私有化,设有先决条件,买主必须注入资产,不解雇职工,职工在转轨中有制度支持。[5]我国的2次改制未曾预设用工条件,制度真空,也没有波兰式的工会,职工失去保护伞。经营者在计划经济时代收入近乎一介平民,进入市场经济,脱贫的欲望非常强烈,没有制度的障碍,就会大胆出手,无所顾忌。这是改制之痛,留下的教训是善始还要善终,切不可在追求效率时忽略公平,任何时候都要为大多数人谋利益,这是制度设计的底线。
  计划经济的用工制度存在严重缺陷,职工不犯大错误不能解雇,经营者没有用工权,但是过分夸大会走向另一个极端,“要把8000万职工从计划经济的保险箱里送到市场里去参与竞争”,[6]形成这种氛围,企业主放开手脚,解雇职工如同家常便饭,衍生出“下岗”的新名词。转型时期制度建设滞后,职工权益失去保障,劳动权操纵在企业主手中,惯性作用延续到今天。
  在一个发展中国家,制度与需要存在距离,劳动保障制度也是这样。1994年实施的《劳动法》规定“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”,但合同内容的条款不含社会保障,具体签署的合同样本却有补充:“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,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”。改制企业的原合同期限一满,企业主便拒绝续签,迫使老职工离开,改用新人。由于职业市场属于买方,待业人员在竞争中得到岗位已经满足,无条件接受没有合同的劳务,社会保障被规避。再加上社会保障的统筹水平低,局限于县级,没有实现全国联网,外来民工没有入保的意愿,社会保障被弱化。如此背景,录用外来民工可以降低成本,放大企业主的利益,付出代价的自然是老职工,下岗是博弈的结果。
  3.社会责任的注入
  地方企业改制已经历时10年之久,老资格的职工加入领取退休金的行列,下岗人的上访浪潮趋于平静,2007年全县只有1个工厂的2次上访,他们不再是社会稳定的冲击力量。但是下岗的群体依然庞大,他们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弱势依旧,就业困难,收入低下,遭遇各种困境。国家的过去由他们支撑,经济转型他们作出牺牲,应当像改制初期一样关注他们,从各个层面帮助他们,弥补他们的损失,温暖他们的心。同时要从中汲取教训,将就业视为政府的责任,约束解雇权的滥用,增强公民的劳动权益,从制度层面保护弱者。
  改制前的老企业富于人性化,一部分职工因病安排特殊岗位,从事与体能相匹配的工作,或在家领取生活费。改制将他们推向市场,仍然得到政府的关怀,列入低保户,维持生计。健康人下岗后因病致穷,符合标准的也给予低保待遇。受财力限制,低保面十分有限,绝大部分人必须自食其力,承受各种压力。
  住房是安身立命的所在,但得而复失的下岗者大有人在,除卖房入股之外另有其他窘迫的遭际。子女考上大学,特别是进入第3批的需要支付昂贵的费用,没有一定经济来源的家庭,面对读书与住房的单项选择,他们放弃后者,以房换学。另一部分人因下岗自主创业,蚀本后卖房还债,从此失去自尊心,不愿接触他人,拒绝调查人采访。还有一部分人性格内向,就业无门,生活无着,卖房维持生计。
  原集体宿舍住户,不拥有产权,下岗变成无房者。经济适用房低于市场价格,对下岗人颇具吸引力,有人向亲戚借钱,反复掂量后,仍将钱交回,因为没有这样的实力。下岗人大多在低端领域就业,不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力,只能选择租房,而且专找低价房居住,没有厨房和卫生间,被时代远远地抛在后面。
  两种无房户都渴望政府提供廉租房,目前廉租房只面向低保户和特困户。全县此种房源微乎其微,根据计划,到2010年廉租房实物配租只能满足低保户和特困户,其他低收入人群要以时间换空间。横向比较,香港廉租房占总房量的29.1%,荷兰居住廉租房的人口占36%,[7]发达国家与地区尚且有大比例的廉租房,何况发展中国家。我国的财政投入不足,依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%,没有财政预算拨款,无法承建大量的廉租房。要加大财政支持,出台优惠政策,引入民间资本,多渠道开辟房源,才能满足下岗人的需求。2007年出台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,供房对象为全体低收入家庭,实施这一目标,下岗人中的卖房户、失去集体宿舍的住户会圆一个居者有其屋的梦,享受公民的居住权。
  安身难立业也难,由于年龄歧视的存在,4050人就业渠道狭窄,一般选择低就,仍有2次下岗的风险。有些企业规定50周岁必须告老还家,甚至社区也辞退57周岁的男性工作者。法制建设明显滞后,必须出台反就业歧视法,从招工到用工保障4050人的权益,站稳最后一道岗,维持基本生活,交纳社会保障金。
  下岗人大多数缺乏文化技术,难以谋得像样的职位,交不起社会保障金的不乏其人,4050群体更是如此,不少人从下岗后一直无力问津社会保障金。他们进入老年,不仅存在个人养老问题,也是一个社会问题,最终仍是政府兜底。2008年实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社会保障的内容, 2007年已经“五费统征”,由税务部门执行,力度很大。企业的负担加重,为了平稳过渡,留给企业一个适应期,县规定年平均增加5%的扩面,2008年暂时保持上年45%的比例,大部分人处于统征的圈外,与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的节奏合拍。下岗历时已久,他们视社会保障为最大追求,必须加快扩面,去除他们的心病,真正落实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条款。
  深层次探讨下岗问题,防患于未然,要积极地策划反解雇和裁员,雇主不绝对拥有解雇和裁员自由权,限制不正当失业的发生。奥地利的企业主必须提前5天将解雇决定通报职工组织,该组织如不同意,有权向劳动法庭提出申述,法庭作出判决前不得实施解雇,[8]由此增加解雇的难度,赋予职工岗位更多的安全性。除法律手段外,还有经济约束,欧盟的失业救济由政府与雇员共同承担,迫使雇主考虑解雇和裁员成本。[9]美国《失业保险法》规定,政府按雇主过去裁员的人数征收失业保险金,裁员越多,缴纳的保险金越多,迫使雇主尽量减少裁员。西方国家还通过租税制度奖惩企业,对增加员工的企业减免租税,对解雇员工的企业增加租税,[10]鲜明的对比,有效地抵制解雇的滥用,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。我国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性,必须弥补制度的空白,加大对雇员的援助力度,稳定劳务市场。
  下岗不尽是社会转型的连锁反应,很大一部分是利益冲突的结果,改制企业的管理者在留人与留财的选择中,由于求富心切,无情地倾向后者。监督缺位给企业主留下发挥的巨大空间,股份合作制让利于职工,股权集中等于利益集中,这种让渡在无障碍中完成,职工赤裸裸地走向社会,汇成“下岗”新群体。就业是政府的责任,保护民众的劳动权义不容辞,要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执法力度,加上租税制度的配合,抑制解雇权的任意使用,趋于充分就业,增加底层民众的幸福感。
  参考文献:
  [1]李丽.透视国企改革中的问题与隐忧[J].经济纵横,2007(5).
  [2]倪学德.战后英国共识政治研究的新探索:评《撒切尔政府私有化政策研究》[J].东方论坛,2006(2).
  [3]侯珺然.英国和日本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及启示[J].日本问题研究,2005(4).
  [4]秦晖.波兰“后私有化”阶段的企业资产与治理结构重组[J].国际经济评论,2003(3-4).
  [5]金雁.匈牙利产权改革启示录[J].产权导刊,2005(9).
  [6]邵宁.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[J].中共中央党校报告,2006(11).
  [7]胡昊.荷兰住房保障体系及启示[J].中国房地产,2002(4).
  [8]姜列青.简述西方国家的失业问题与对策[J].工会理论研究,2005(5).
  [9]陈文辉.国外治理失业经验和启示[J].琼州大学学报,2006(1).
  [10]何海.西方国家失业治理的对策与启示[J].领导之友,2007(3).
  ——王国林《下岗职工调查》363-371页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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