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违法“解除”我劳动合同的控告信
2011年6月,因劳动合同被巴彦淖尔分行非法单方撕毁,我起诉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分行,在案件审理中我才见到一直被巴彦淖尔分行隐匿多年、我从未见过的“买断工龄”《审批表》。这份决定我是否与工行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关键资料中显示:用人单位“巴彦淖尔分行”并没有签署意见,而是由一个“再就业服务中心”盖章审批的;连应当由我本人填写的《审批表》,也是他人代填的!且,我的申请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后,显然是强行黑箱操作!既然是买卖,就得有钱物交易;既然说我买断工龄,就得给我出卖工龄钱。可是,我一分钱“卖身钱”也没有见到!我冤!!!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最终表达意见,也没有签署解除意见。我发现这一情况后直接找巴分行长讲理,但巴分行长却恼羞成怒!
在诉讼中,财大气粗的“五百强企业”的分支机构工行巴彦淖尔分行借口社会和谐的需要,到法院活动,实在是错上加错的做法。银行、法院“强强联手”欺压弱者,置我于败诉!法不惩恶!
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,工行应该知错必改。知错不改的做法给工行所标榜的企业文化带来的是负面社会影响。
请党中央领导认真核查,纠正内蒙古巴彦淖尔分行的错误,恢复安排工作岗位。
控告人:王大章
二O一三年六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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